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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原民部落经核定者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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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条文,为促进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发展,条文增订部落应设部落会议,部落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核定者,为公法人。

提案增订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郑天财在法案三读修正通过后发言时表示,原住民族部落为各族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之基础,而部落又以部落传统领袖为部落中心,但从明、清、日据时代到中华民国的地方制度,都忽略部落的事实存在,加上经济及社会型态转变等多项因素影响,导致部落组织及部落传统领袖地位受严重冲击。

郑天财表示,他要感谢第五届原住民立法委员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将部落纳入原基法,但却疏漏了未就部落之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因此才提案修法,以法律明订部落为公法人,“这是原住民族要回失去的原有,要回原住民的根”。

郑天财表示,在增订条文公布施行之后,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应尽速完成,部落组织及其权利义务的相关办法。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为促进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发展,部落应设部落会议。部落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核定者,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组织、部落会议之组成、决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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