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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非法处理 废清法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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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3日电)环保署废管处长吴盛忠今天说,具回收再利用资格业者,若未按废清法规定将厨余以正常管道回收处理,最高可罚新台币3万元。

屏东地检署查获62岁畜牧业者吴美娘以回收厨余做掩护,从知名大卖场回收过期食品及肉品,卖给便当店和小吃店。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废弃物管理处长吴盛忠对此事件说明,依废弃物清理法相关规定,“事业废弃物的再利用,应依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办理,”这起事件又分成两类“食物过期品”与“厨余”,分别责成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开罚。

在环保署权责范围内,吴盛忠强调,依废清法规定,合格再利用业者回收厨余后,依法应将厨余再利用成肥料或饲料原料,不可用来制造或加工给民众食用,屏东县吴姓业者符合回收再利用资格者,却将厨余非法处置,依废清法处理,可罚新台币6000元至3万元。

吴盛忠表示,目前国内有74家业者领有事业废弃物清理执照,为了杜绝不法,近期将全面稽查领有事业废弃物清理执照业者,比对数量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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