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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售防护眼镜 4件标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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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29日电)为确保市售防护眼镜安全性,经济部在桃园、新竹地区随机购买检验12件防护眼镜,结果品质全数符合标准,标示有4件未符规定,业者应在限期内改正,否则将被处以罚锾。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表示,一般消费者或作业员在进行切削、研磨等工作时,需佩戴防护眼镜,防止异物喷溅伤害眼睛及顺利完成作业;硬质塑胶透镜防护眼镜已自民国81年起列为应施检验商品。

标准局日前在桃园、新竹地区的五金行及卖场等地点随机购买IAOA 12件市售防护眼镜进行检验,结果品质项目全数符合标准规定,标示部分有4件不符合。

其中,标示不符合情形为,3件未依规定标示报验义务人地址,1件种类记号标示错误。

标准局表示,将依商品检验法第59条规定通知业者限期改正,若届期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将派员辅导业者依规定办理,且于受理报验时加强标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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