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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酒广告应标示禁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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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烟酒管理法部分条文,酒广告或促销应标示“禁止酒驾”,且不可标示暗示或明示具医疗保健效果。

为避免藉网路以酒易物,无法辨识当事人年龄,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酒贩卖或转让,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或受让者年龄等方式为之。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列,酒贩卖业者,应在零售场所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地点,明显标示“饮酒勿开车”、“未满18岁者,禁止饮酒”、“本场所不贩卖酒予未满18岁者”。

行政院表示,新修条文明确定义私烟、私酒、劣烟、劣酒,并增列酒广告或促销,应标示“禁止酒驾”、“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语,且不得以儿童、少年为对象,或妨害儿童、少年或孕妇身心健康、暗示或明示具医疗保健效果标示、广告或促销。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电视、广播或网际网路等传播媒体事业或出版事业违法播放或刊播酒广告者,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停止而届期仍继续播放或刊播广告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产制劣烟、劣酒含对人体健康重大危害物质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罚金,比现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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