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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强化植物防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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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30日电)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植物防疫检疫法部分条文,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对特定疫病虫害监测与调查等事项分工。

配合政府推动设立自由贸易港区,考量进储自由贸易港区者,是为转口、集散、制造或加工等目的再输出,与输入风险有别,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国外检疫物非以输入为目的而进储自由贸易港区者,检疫作业得简化。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接获疫情通报,应立即为必要处置,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通知邻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试验改良场所协助必要处置。

未依规定通知或公告防治,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物品,公告为应实施输入检疫品目。

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检疫物,经发现有传播有害生物风险之虞者,植物检疫机关得采取检疫处理、退运、销毁或其他必要措施。

行政院表示,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修法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就特定疫病虫害监测或调查及后续防治等事项分工规定;检疫物检疫措施,分为公告禁止输入、检疫条件及隔离检疫,非经核准不得输入物品扩及“生物防治体”及“附着土壤的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

行政院表示,配合国际检疫证明书电子化及通关无纸化作业,检疫符合者,原则上免核发纸本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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