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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被告上诉执行刑不可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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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李明宗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明订“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适用宣告刑及执行刑。

民众若被法院判刑,为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循法律救济途径,提起上诉。为避免上诉后反被判更重的罪,刑诉法“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规定,由被告提上诉,或检察官为被告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将“刑”明订为“宣告刑”及“执行刑”。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廖正井日前受访表示,现行条文没明订仅限“宣告刑”或包括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法条规范不明确,导致“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实务上多不适用执行刑,可能发生被告上诉后,宣告刑虽减少,执行刑反而增加情况。

另外,现行条文规定,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可命被告向公库或检察署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缴交缓起诉处分金。

廖正井表示,这笔庞大资源利用、分配不应只由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办理,缺乏整体规划。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则改为向“公库”支付金额,并得由检察署依规定提拨一定比率补助相关公益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至于提拨比率、收支运用及监督管理办法,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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