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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搞错对像 警察致命武力伤人

联邦最高法院上演“包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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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17日讯】(纽约编译报导)警察在把当事人的车牌号输入电脑系统时,弄错了车牌号,无辜的人成了警察眼里的“偷车贼”,其中一名当事人中枪,肺被打烂、子弹穿入肝脏。不可思议的是,地区法院和第五巡回法庭都判警察无罪,原因是法庭主要使用了有利于警察的证据,或直接以警察的证言作为证据。联邦最高法院当了一回“包青天”,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下级法院考虑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我抓到了偷车贼”

2009年新年前夜(2008年12月31日)早上2点左右,爱德华(John Edwards)警官在德克萨斯州百利(Bellaire)巡逻时,看到托南(Tolan)和库柏(Anthony Cooper)开着一辆黑色尼桑SUV在街道上急转后停下了,托南和库柏是叔侄。托南的车牌号是696BGK,爱德华把车牌输入电脑查询时,将车牌号输错,写成了695BGK。巧合的是,695BGK这辆车已经报偷,而且和托南的车型号和颜色都相同,爱德华很自然把托南当成了偷车的人。因为输入的车牌号与被偷车一样,爱德华所使用的电脑会自动转发信息给其他警员,表示爱德华发现了一辆被偷的车。

警察朝无辜当事人开三枪

爱德华掏出枪,让托南和库柏趴在地下,并声明他们偷了车。库柏表示“不对”,托南也说“这是我的车”。托南的父母听到声音以后也出来了,为了避免事件升级,托南的父亲让托南和库柏趴下,让他们不要吱声。然后托南的父亲告诉爱德华他们是一家人,而托南的母亲则告诉警察那辆尼桑车是自己家的,从来没有犯过罪。在托南和库柏趴在地上的时候,后援也到了,其中包括警长科顿(Jeffrey Cotton)。托南的母亲再解释了一遍说车和房子都是自己家的,不是偷的。科顿没有理会,让托南的母亲面朝垃圾门站着,托南的母亲问科顿:“你是在耍我吗?我在这里生活了15年了,还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双方对于这一部分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此后发生的事情存在不同的证词:1)科顿是如何对待托南的母亲的。科南和他的母亲都证明科顿将科南的母亲撞在垃圾门上,因为用力很大,导致托南的母亲摔在地上。而科顿则表示自己在用手抓着托南母亲时,托南的母亲试图挣开并让科顿把手拿开。不过,托南一方提供了照片,上面显示托南的母亲手上留下了青瘀。2)托南的动作。警方说托南已经站起来了,而托南则表示自己是起身了,但还跪在地上。托南在离警察15-20尺的地方喊“把你的手从我妈身上拿开”。然后科顿拨枪朝托南开了三枪,其中一颗子弹击中托南,打烂了托南的右肺并刺入肝脏,在开枪之前,科顿没有开枪警告。托南保住了命,但是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没有办法继续自己的职业棒球生涯,并且每天都要遭受身体上的痛苦。

申冤无门 高院成“包青天”

2009年5月,库柏、托南和他的父母在联邦德克萨斯南区法庭提起上诉,指控科顿使用过度暴力,违反第四修正案。地区法庭接受了科顿的提议,做出有利于科顿的简易裁决,认为科顿没有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他有豁免权,而且科顿使用暴力并没有“不合理”。联邦第五巡回法庭认可了地区法庭的裁决,但基于不同的理由,巡回法庭拒绝裁决科顿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但指出“即使科顿违反的第四修正案,也有权享受豁免,因为他没有侵犯任何明显的权利”。第五巡回法庭认为,托南的母亲不愿意按警察的指示保持安静和冷静,同时托南的行为已经“对执法官员的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威胁”。而且,第五巡回法庭认为“科南打算要干预警察执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析中指出,这一判断并不是基于事实,而是根据“据称”的内容。第五巡回法庭拒绝对托南案进行全院会审,只举行了3名法官参加的重新听证。其中丹尼斯(Dennis)法官提交了不同意见,认为法官没有从托南的角度考虑证据,而是从警察科顿的角度来分析所有的证据,认为托南对科顿造成了直接、严重的威胁。

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布调卷令进行审理,最高法院认为,第五巡回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过分倚重于警察的证据,而没有对托南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采纳,所以造成了权衡证据时的偏差。联邦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下级法院重新权衡有利于托南的证据。

案件名:托南诉科顿(Robert R. Tolan v. Jeffrey Wayne Cotton)
案件编号:No. 13-551,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5月5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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