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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品监测纪录保存延至5年

【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5日电)环保署今天表示,修正特殊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品监测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开发前应提报计划,并将纪录保存责任从3年延为5年。

为了使特殊性工业区空气品质监测管制内容更完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修正“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内容包括要求开发单位在开发特殊性工业区前,应提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计划,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始得开发。

环保署空气保护处说明,另增订主管机关审查设置计划程序及时程限制;修正101年9月22日前已开发特殊性工业区实施期程,给予合理时间因应新标准大幅增加的空气品质监测站数量、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此外,空保处说,也强化监测纪录保管责任,将纪录保存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以利主管机关查核;同时增订空气品质监测站位于不同直辖市、县市的空气品质监测数据连线及人工操作监测数据申报规定,以达管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