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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桃炼厂废水污染南崁溪裁处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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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建霖台湾桃园报导)台湾中油公司桃园炼油厂,含有油渍的废水,因处理不当,随着雨水沟排出厂外,污染南崁溪,环保局稽查人员除依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告发,至少裁处27万元,也当场督促做回收处理,且限期改善污染处理设备。

有油渍的废水,因处理不当,随着雨水沟排出厂外,污染南崁溪 (陈建霖/大纪元)

中油桃园炼油厂附近南崁溪闻到很重的臭油味。稽查人员冒着风雨于南崁溪堤坊巡查,发现水面冒出深褐色油花,因受连续豪雨影响,南崁溪溪水爆涨,排放口已被溪水淹没,现场无法确认由何处排出。

稽查人员凭借上游处矗立的中油桃园炼油厂的废水放流口告示牌,研判中油桃炼厂涉有重嫌,随即进厂稽查。

中油桃园炼油厂民国66年4月正式生产,供应北部地区所需油料,日炼原油二十万桶,厂内有:媒组工场、航空燃油及掺配工场、轻油异构化工场、重油加氢脱硫工场、硫磺工场、氢气工场、真空制气油工场、重油转化工场、及烷化工场等生产各种油料,领有桃园县政府核发之废水排放许可证。但,却未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在发生事故时,也未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于规定时间内通报环保局。致含有重油的迳流废水,经由厂内雨水沟流排入南崁溪,污染水体水质。

环保局表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8款规定,废(污)水以未经许可登记之管线排放,或调整废(污)水流向,使其未经许可登记之处理单元排放,均为严重影响附近地区水体品质之行为。中油公司桃园炼油厂身为国营事业,应以身作则,善尽企业社会责任,做好污染处理相关设施之维护和管控,若因疏失而遭受处罚,影响商誉及企业形象,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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