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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爷判6年 高院:从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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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9日电)叶冠亨酒驾撞死2人案,一审判刑6年。高雄高分院今天宣判,虽然维持原审刑度,但认定被告犯后态度不佳,从重量刑。

叶冠亨酒驾撞死2人案,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宣判,叶冠亨和被害者家属都未到庭聆判。

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定叶冠亨犯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垃圾车司机王嘉祥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徒刑2年。全案可上诉。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长陈中和表示,高雄地方法院原依酒驾致人于死论罪,并另以叶冠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加重后判处徒刑6年。如果依加重其刑最高可判处10年6个月,因此一审判处加重其刑后的徒刑6年,只是中度刑。

陈中和表示,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叶冠亨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但一审就酒驾致人于死罪量刑过轻,因此撤销原判决,从重量刑改判“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其基准刑为重度刑,已从重量刑,较原审刑度更重。

陈中和解释承审法官认定叶冠亨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他说,叶冠亨肇事当天酒驾行经高雄市中华路、光复路口,尚未经过行人穿越道前,就已因撞击王嘉祥驾驶的垃圾车而失控,且被害人李姓妇人经行人穿越道,车祸时她已走过慢车道,正在快慢车道中间的行人穿越道上等待过马路,并非正在通行,因此认定叶冠亨并无这项违规加重其刑的适用。

叶冠亨于去年4月25日,酒后驾车载友人在高雄市中华路超速撞到垃圾车,再撞击晨起运动的李姓妇人,造成李妇当场死亡,同车陈姓友人也伤重不治,李妇丈夫也疑因伤心猝死,留下8岁孤女。

雄检于去年5月侦结,叶冠亨和王嘉祥分别被依酒驾肇事致人于死公共危险罪、业务过失致死罪等起诉。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1月宣判,以公共危险罪判处叶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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