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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师不师可禁教4年

【大纪元6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0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教师行为不检,除情节重大者外,经最久4年反省期后可回聘。

根据去年7月27日公布的司法院释字第702号解释意旨,现行教师法规定“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不得聘任的规定,禁止教师终身再任教职,未考量人有改正的可能,这对人民工作权限制已超过必要程度,违反比例原则,应自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

教育部因此配合大法官释字提出修法。经委员会讨论后,初审条文规定,教师行为不检违反相关法令或教师专业伦理、教学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体事实、体罚或者霸凌学生造成身心严重侵害,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2/3以上出席、出席委员2/3审议通过认定。

教师行为不检违反相关法令或者教师伦理,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除情节重大者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1年到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教育部次长陈益兴表示,教育基本法中明订零体罚、零霸凌,因此性侵、性骚扰、性霸凌、体罚而对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老师,仍维持原处罚,不得再任教。

他表示,但大法官解释文对教师工作权益有明确保障,因此修法将“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这项区分为两个样态,情节重大者还是解聘、甚至终身无法恢复教职;情节轻微者有1到4年改善反省期,一旦期满,可回聘为老师。

陈益兴说,教师行为不检、违反法律的样态很多,情节也轻重不一,从漏报税到婚外情等,这些都交由教评会认定。

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针对日前台北市新湖国小校长酒驾车祸遭处停职,甚至媒体报导可能遭撤职、丧失工作一辈子,这样的处分有违反法律比例原则,更有漠视基本人权和宪法保障的基本就业工作权力。教育部应本于教育主管机关立场,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予以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