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者如何申请豁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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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09日讯】(纽约讯)根据美国公民与移民法212(e)条款,有一些访问学者(J-1签证持有者)有回国两年的规定(two-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presence),在访问结束后必须回国两年。如果访问学者不能够回国两年,则需要在转换身份之前,从国土安全部获得豁免。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有三类J-1签证持有者有回国两年的规定:一是政府资助的交换项目。如果交流项目从美国或访问学者来源国(母国)获得全部或部分资助,或者是获得国际组织的资助,而国际组织又从美国或母国政府获得了资助,也属于这一类。二是特殊知识与技能。如果所交流的领域属于母国未来发展需要的知识和技术。三是毕业后医疗教育与培训。

可能获得豁免的五种情况

对于访问结束以后不能回国两年的人,可以向美国国务院豁免评审部提出申请,在五种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向移民局推荐给予豁免:

1. 母国政府出具“无异议函”。访问学者可以向母国在美国的使馆申请“无异议函”,母国在华盛顿的使馆可将无异议函直接发送给豁免评审部。无异议函表示,母国政府对于申请人不回国服务两年没有异议,并且不反对你成为美国永久公民。但要注意,1977年1月10日以后持J1签证进入美国以获得毕业后医疗教育或培训的人,不可以通过这一途径申请豁免,但可以通过下面的第5类提交豁免申请。

2. 美国联邦政府挽留。如果访问学者进行的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项目或者相关项目,而且美国联邦政府发现申请人回国两年会影响到自身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的联邦政府可以提出“利益相关政府机构豁免”,任何联邦政府机构都可以提出申请。

3. 迫害。如果访问学者相信自己回国的话,会因为种族、信仰或政治观点被迫害,则可以申请迫害豁免。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I-612表,移民局会将审批结果告诉国务院豁免评审部。

4. 会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带来“特殊困难”(Exceptional Hardship)。如果申请人证明,自己离开将会给配偶或孩子(需要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带来特殊困难,则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豁免。但是需要注意,仅仅是家庭分离不能构成特殊困难。如果是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提交I-612表,移民局会将审批结果告诉国务院豁免评审部。

5. 受州公共健康部或类似部门要求。根据康拉德国家30计划(Conrad State 30 Program),持J1签证来美国获得毕业后医疗教育与培训的人,在部分州公共健康部的要求下,可以获得豁免,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指定的医疗人员短缺地区的医疗机构有全职工作机会,或者在为来自医疗短缺人员地区的人服务的医疗机构有全职工作机会。二是同意在收到豁免以后90天内开始在上述机构工作。三是和上述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同意至少3年每周工作40个小时。指定的州公共健康部(有专门名单)每年可以允许使用30个豁免,其中有10个豁免可用于不在医疗人员短缺区、但为来自该区的人服务的医疗机构。(待续)◇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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