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地震致房塌 续还房贷? 银行业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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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任义报导)有推测雅安地震损失或超百亿,近日有中国民众争议话题,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法律界有人士表示房子损毁仍需还房贷,也有律师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债务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中国法律被用来为利益集团服务

根据中共四川省民政厅网站,截至4月21日18时统计,雅安地震已造成房屋倒塌1.7万余户、5.6万余间,严重损房4.5万余户、14.7万余间,一般损房15万余户、71.8万余间。

因地震引发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逐渐浮现。其中,地震房屋毁损的按揭贷款人,是否还应履行原来的贷款合同继续还款,中国民众关注的焦点:如果是房屋没了,抵押权还在不在?贷款还要不要还?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房贷?

据大陆媒体报导,国晖律师事务所韦用文律师表示,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若购房人死亡,则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需要偿还按揭款,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倒了,房子的月供还得继续还。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女士对大纪元记者说:“不能只拿合同法说事,合同法117条还有特殊情况呢,中国的法律本来就是相互抵触的,说到底法律被用来为那些利益集团服务的。”

中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针对“不可抗力”作了进一步解释: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然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

而中国《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也针对“不可抗力”作了上述解释。

是否继续还贷银行业对此各执一词

据大陆媒体报导,四川省某银行房贷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保险公司那里,包括房贷险、财产险等在内,条款里面均包含有地震的免责条款。贷款如果因此不还的话,无疑是把这个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并且还款义务不能因为房屋毁损而归于灭失。虽然房屋可能因为地震毁损导致抵押无效,但按揭人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应该继续履行的,只不过变成了没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行长对大纪元记者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子震没了但土地使用权依然还在,对银行来说,土地使用权就变成抵押物。银行可以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等方式使资金回笼,不一定非要购房者还房贷。”

中国保险业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

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中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林唯表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购买地震保险的费用远不及民众每年为汽车保险的花费,但长期以来中国消费者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和关注程度一直比较低。

地震险一直都是中国保险业应该触及却不敢触及的领域,中国没有真正的地震险,而且在绝大多数其他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也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相比之下,日本在1966 年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

(责任编辑:刘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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