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立院初审 延未登记工厂辅导期

【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5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登记工厂辅导期延长3年到民国109年6月2日止。

现行条文规定,为辅导未登记工厂合法经营,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有关机关拟定相关措施办理;辅导期间自本法修正施行日(99年6月2日)起7年。

初审通过条文也延长既有未登记工厂补办临时登记时间规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记工厂,符合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规定者,得于104年6月2日前,向地方主管机关缴交登记回馈金,申请补办临时工厂登记。

经补办临时登记工厂,应在109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筑物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届期未取得者,补办的临时工厂登记证明文件自届满隔天起失去效力。

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丁守中质询表示,台湾有6万多家非法工厂,工厂管理辅导法给予一定改正缓冲期,但政府根本没积极辅导,妥善管理污染、废弃物排放等问题,给这些工厂7年缓冲期等于给7年污染期。

经济部次长卓士昭答询说,主管机关辅导时,都会要求这些工厂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

主管相关业务的经济部中部办公室主任许茂新表示,目前有2500多家工厂取得临时登记证,希望修法能纳管这些工厂,辅导这些工厂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