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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籍看护落跑 递补等待期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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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外籍家庭看护工逃逸后,递补等待期从6个月缩短到3个月。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家庭看护工作,因不可归责原因,并有外国人在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情事,依规定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满3个月仍未查获,或外国人在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经雇主同意转换雇主或工作,并由新雇主接续聘雇或出国者等情事,也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

也就是说,外籍家庭看护工若有逃逸、行踪不明的情况,递补新外劳的等待期从原本6个月缩短为3个月。

此外,养护机构看护工、渔工、制造业外劳、营造业外劳、外籍帮佣,也从原本外劳逃逸就不可递补,放宽为可递补,等待期为6个月。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外国人在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雇主原因出国、死亡或发生行踪不明情事,经依规定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满6个月仍未查获者,雇主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玉欣在条文初审时说,外籍看护逃逸后,不是归责雇主,递补等待期却像是惩罚雇主。对失能家庭而言,没人帮忙喂食照护者等问题,连一天都无法等待;但还是要妥协,可接受调整为3个月。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规定,受聘雇外国人有连续旷职3天失去联系或聘雇关系终止情事,雇主应于3天内以书面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但受聘雇外国人有旷职失去联系情事,雇主得以书面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及警察机关执行查察。

此外,院会通过附带决议,建请劳委会、内政部警政署及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1个月内检讨现行通报机制,未来不待受聘雇外国人连续旷职3天失去联系,即应接受雇主报案,以便在第一时间立即处理,以维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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