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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学校可劝募且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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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7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各级学校扶助学生就学劝募条例草案,明定学校可立教育储蓄户劝募,且可不断滚存利用。

教育部次长陈益兴表示,为帮助弱势学生,教育部从民国98年开始推动学校教育储存专户,学校申办后可开设专户专帐管理。

截至今年8月31日止,他说,教育储存专户累计捐款金额达新台币4亿1038万余元,共3万3477件个案获捐助,但学校教育储存专户受公益劝募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每年须重新申请,且若3年内没用完就须返还捐款者,帮助弱势学生恐有断层。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学校可设专户储存劝募金钱,且余额可不断滚存,专用于补助经济弱势学生学费、杂费、代收代办费、餐费或教育相关生活费用,但不得用于与经济弱势学生无关支出。

为协助偏乡弱势学校劝募,并避免学校财务问题引起争议,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劝募得采联合方式申请办理,且私立学校经营不善或财务有重大缺失,经学校主管机关依规定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不得许可劝募申请。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捐款人若有指定帮助对象,学校应依其指定对象需求项目支用,若这名学生毕业而捐款仍有剩余,学校报请核准后得补助其他学生;如果捐款人指定原学生继续支用,则可将劝募金额移转到其他学校教育储户继续执行。

若学校将劝募金额移作他用、强制劝募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劝募行为,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可废止其劝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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