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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摔死案 北检:难认杀人故意

【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8日电)北检今天对报载“追打害摔死竟不算杀人罪”指出,检方依据事证难认被告有杀人故意,并参酌最高法院判决,未以杀人罪起诉。

林姓计程车司机去年11月间,因新台币100万元债务纠纷,遭杨姓男子等人囚禁并凌虐,被害人趁隙逃亡时,跳下10公尺高的围墙驳坎死亡。检方据报前往相验后,认定杨男等人犯嫌重大,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并在去年底依妨害自由致死罪起诉杨男等人。

媒体报导,死者家属认定杨姓男子等3人应涉犯杀人罪嫌,对检察官认定无法接受。

台北地检署下午发布新闻稿指出,杀人罪的成立,必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承办检察官依据解剖鉴定报告、现场履勘结果及其他相关事证,难认杨男等人有杀人故意,并参酌最高法院的判决见解,才依妨害自由致死罪嫌提起公诉。

检方表示,类似的案例(最高法院判例)发生在民国91年间,1名男子遭张姓男子等人追逐,最后跳淡水河溺毙,检方当时是以杀人罪起诉张男,但经法院历次审理均以妨害自由致死罪判刑,张男在去年5月间遭判10年有期徒刑定谳。

检方指出,妨害自由致死罪,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