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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夜店大火案 业者判6年

【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进恭台中24日电)台中市阿拉夜店去年发生大火,酿9死惨剧。台中地院依违反建筑法规致人于死等罪,判王姓业者等人6年不等徒刑,仍可上诉。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去年3月6日凌晨,猛男舞者朱姓男子代班受邀前往台中市阿拉夜店演出,在夜店2楼钢管舞台代班表演时,没有注意天花板黏贴易燃泡棉,如有火花则会引起燃烧。

判决书指出,朱姓舞者在LED棍棒尾端绑上烟火“胜利之花”,随后点燃,继续甩动表演,烟火的火花引燃阿拉夜店天花板泡棉,冒出大量浓烟,酿成大火,造成9死惨剧。

判决书指出,王姓业者不顾台中市政府长期要求办理建筑法手续及店内员工多次反映问题,但王姓业者只顾经营得利,长期漠视公众安全,恶性重大,造成9死惨剧,依违反建筑法规致人于死罪判处6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朱姓舞者坦承犯行,一时失虑,从事表演业务时不当使用烟火,造成严重损害,法官审酌朱姓舞者和被害人和解,依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判2年6月。

判决书指出,台中市都发局张姓约雇人员身为公务人员,不知廉洁自持,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依贪污罪判处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