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性骚扰申诉 限2个月内结案

【大纪元8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4日电)劳委会修正“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增列学校为雇主时,要依此准则处理性骚扰申诉案;另也限缩申诉案在2个月内结案。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订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已发布修正命令,修正准则第7条及第11条内容。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今天表示,为使“性别平等教育法”、“性骚扰防治法”与“性别工作平等法”对性骚扰事件调查期间、申覆期间及用语规定,能趋于一致化,因此修正相关规定。

劳动条件处说明,公私立各级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设有“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但为减少学校处理“性别工作平等法”的性骚扰事件时,须另外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困扰,因此增列准则相关内容,做为处理职场性骚扰的申诉依循。

劳动条件处指出,第7条原内容不变,但新增雇主为学校时,要由该校的“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准则处理性骚扰申诉事宜。

至于第11条变更内容,劳动条件处说,为配合其他法规,限缩申诉案自提出到结案时长在2个月内,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并通知当事人;申诉人及申诉的相对人对申诉案决议有异议者,可在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20天内,以书面提出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