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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性骚扰案 北市提醒勿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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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0日电)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今天公布3起工作场所性骚扰裁罚案例,依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开罚新台币10至20万元罚锾。劳工局长陈业鑫提醒雇主,处理性骚扰案不要轻忽。

台北市性别工作平等会日前召开第43次会议,评议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3起,裁定雇主未善尽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义务,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第1及第2项,分别处以10至20万元罚锾。

陈业鑫提醒企业雇主,遇员工申诉性骚扰,不论事业单位经营规模大小,都应有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不应以未提具书面、个人过于敏感等为由,擅由基层主管径行认定无性骚扰情事而拒绝处理;即便事后认定非属故意、单次性的性骚扰行为,雇主也可借此机会加强教育员工,对于他人身体界线的尊重等性别友善职场概念,而非消极处理毫无作为。

至于这3起案件都是因雇主轻忽性骚扰案件处理而起。劳工局就业安全科表示,第一案是港商连锁服务公司,某分店男性员工向经理反映遭受女店长不当触摸,但经理却以主管风格、员工过于敏感和自我风格强烈为由,请员工自行与店长沟通,而未采取任何补救纠正措施及组成调查小组。

就业安全科指出,之后员工前往警局备案,却因此遭到资遣,明显违背行政院劳委会规定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6、7、8、10与11条规定,消极态度已不符合知悉员工申诉工作场所性骚扰事后应为立即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的规定。

就业安全科表示,另一家事业单位是保险公司,人事主管与离职员工面谈过程中提及性别质疑与涉及性别歧视言语。申诉人辗转得知后向雇主反映要求处理,遭雇主以“未依公司性骚扰处理流程提出申诉且已离职”为由不予处理,却未主动介入调查以确认事件始末,显然怠于厘清事实真相。

第三案是某建材家具代理公司,雇用员工超过30人以上,却迟未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且负责人本身就是性骚扰行为人,在女秘书任职期间不时以练习心电感应为由碰触、讨论其三围、要求绑马尾与穿短裙等逾矩行为,秘书虽当下立即反映,雇主却仅解释这样行为并非性骚扰,并劝说若无法适应接受就该转调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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