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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疗池溺死人 会馆判赔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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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日电)一名陈姓男子在水疗池做SPA时,因急性心肌梗塞溺死,男子的子女因而向水疗池所属的游泳会馆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判游泳会馆赔偿殡葬费、精神慰抚金等共新台币22万余元。

陈姓男子于民国92年间成为桃园县中坜市某游泳会馆的会员,并于每周晨泳3至5次;陈男于98年6月8日游泳完后,至旁边的水疗池做SPA,随后失去意识倒入水中,送医前窒息死亡。

陈男子女认为游泳会馆未设置足额且合格的救生员,又在陈男溺水时未即时将他拉出,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向游泳会馆及救生员提告求偿。

游泳会馆主张,案发当天,现场有足额的合格救生员,且陈男溺水时,无任何挣扎或异状,依经验法则,会认为陈男是在水中憋气或捡拾物品,因此无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过失;此外,陈男平日疏于健康检查,不知道自己有心脏血管阻塞现象,导致悲剧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时段应需3名救生员,但执行业务的却仅2名,游泳会馆确实违反游泳池管理规范;此外,陈男溺水时无挣扎、异状,连邻近泳客都未即时发现,救生员虽于其他泳客呼救才将陈男拉出,但无法认定救生员未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陈男溺死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且陈男心脏血管阻塞程度已达90%,却疏于注意身体状况而使用水疗池;审酌两造过失情节,认为陈男对损害发生应负90%的过失比率,因此判游泳会馆赔偿陈男子女殡葬费、精神慰抚金等共22万余元。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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