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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展延友达废排 环署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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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0日电)华映友达龙潭厂废水改排案争议多时,桃园县决定友达废水展延排放至102年,环保署今天表示,桃县府已违环评审查结论、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规定,应即予更正。

桃园县龙潭乡华映、友达两厂的事业废水,原本排放到已被规划为水源保护区的新竹霄里溪,民国98年第177次环评大会决议,两事业单位废水需改排至桃园老街溪,透过设置专管让废水改排至龙潭乡辖内的美都丽桥。

友达公司从民国99年4月起,向桃园县政府申请变更放流口位置,经5次审查均遭驳回,100年10月再提第6次排放许可证变更及展延申请。桃园县政府在今年2月14日,发函同意友达公司的事业废水排放许可证,展延至民国102年2月10日。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今天对此表示,桃园县政府除在核定变更承受水体的前提下,在改排施工所需期间可以核准于该期间续排霄里溪而展延原许可证外,否则桃园县政府无权迳核无条件展延续排霄里溪许可。

环保署指出,桃园县政府在核定友达和华映变更承受水体期程,影响下游新埔净水厂的水源取水口和原取水口复原期程,攸关新竹县民的权益,桃园县政府审查时,应与新竹县政府协商。

环保署认为,桃园县政府这次展延友达原排放许可证的行政处分,未依据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及许可申请审查办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依审查已通过的环评书件审查结论核准排放许可,已违环评审查结论、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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