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地产前应详查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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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27日讯】问:几个月前我卖了一栋四个单位的公寓,进行Escrow过程中我才发现我所签过的房贷合约限制我提前还清债务,否则将需要支付惩罚金给银行,详细计算之后,假如我想继续售卖下去,不仅没有盈余可取,反而需要补贴短缺,于是通知我的经纪人所面临的问题,她说由于买方必须于17天内“remove contingency”而尚未执行,之前她曾经给过他48小时书面通知履行这项条件,至今时间已过但买方仍然不“remove”,事实上卖方可借此作为解约理由,但是当时未有下一位买主,所以她建议我们与买方谈判,要求买方加钱否则与他解约,于是我遵照她的意思与买方谈判后买方也让步同意把价钱调高,由于来不及“close escrow”,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延期,未签定延期书之前,突然间有人出远远高于现任买方的价钱,我因此向现任买方主解约。之后我很快就接到买主律师的威胁信,要求我同意续约,否则“法院见面”。我理亏吗?

答:“Prepayment penalty”条件偶而会出现于某些贷款上,卖房前若不事先看清楚贷款合约的话,就会产生类似这种问题。

加州房地产商协会标准制定合约一般规定买方于十七天内免除所有解约条件既肯定绝不改变主意。买方若不遵守合约规定,卖方有权提出解约。问题是这一点你虽然做到了,但是你为了保持这个交易,结果同意给买方延期,似乎已放弃了解约权。幸亏买方没即时与你签延期书,口头延期无效,你最终是仍然可以解约的。

讲法律,你不理亏。但是你的行为似乎有失情理,难怪买方会有被愚弄的感觉,他会有强烈反弹的。所以你应当有心理准备。

假如你已下定决心把房子卖给下一位买主,那你如不尽早close escrow,现任买主会来得及登记 lis pendens,你就暂时卖不成了。你很可能最终能够成功把 lis pendens拿掉,但是必须化费一笔昂贵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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