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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室内明火表演 需30天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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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22日电)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近日将发布施行。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未来室内明火表演将采“申请制”,如需明火表演,应向当地消防机关申请许可。

今年3月台中夜店火灾夺9命,内政部5月初修正公布消防法,将明火表演纳入管理。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明定明火表演申请许可资格、程序、防护措施、审核方式等事项,将于近日依法制程序办理发布施行。

草案规定,在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非经许可不得进行明火表演。相关业者在明火表演30日前,应检附表演企划书、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及公共意外责任保险证明文件等相关书表,向辖区主管机关申请。

根据草案,主管机关受理后,除书面审核,得会同都市计划、建筑管理或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次日起15日内实地勘查。

草案并规定,业者取得许可后,应依许可内容,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明火表演,如有违反,将依消防法规定,处其管理权人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指出,建筑物因表演需要,常以彩带、泡棉等易燃装饰材料布置;为避免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草案明定,表演区域及外缘2公尺内的地面、墙面及地面上方6公尺以内的天花板或楼板,不得有易引发火灾的材料装潢或装饰,且材质应符合“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并禁止储放公共危险物品或可燃性高压气体。

逃生出口部分,内政部说,由于业者常忽略确保2方向逃生出口的重要性,这次也特别予以纳入管理办法中,并要求明火表演时,与观众距离应维持5公尺以上,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得超过表演区域净高度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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