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签证

文/奥达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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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30日讯】EB-5类投资移民签证,即“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签证”。此类签证需要投资者创立一个新的企业,或者通过重组一个旧企业而产生新企业。产生后的新企业应比原来的规模增加40%,其中包括就业职位和净资产额。
  
所投资的项目必须是合法经营的,是盈利性质的商业企业。投资资金要求是合法所得的,或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
  
创造工作岗位
  
投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需要在2年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为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工作机会可以是在所投资的商业企业中直接创造的,雇员就在本企业工作;也可以是因为投资间接创造的机会。但是,临时的季节性工作职位则另当别论。
  
投资金额
  
投资所需的基本金额是100万美元,如果在特定区域中心或贫穷偏远地区,50万美元投资金额就可以满足条件。特定区域中心一般是郊区、乡村或高失业地区,人口有2万或更多。
  
从目前的趋势看,投资移民大多选择了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
  
工作职位    

需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难民或其他可以合法工作的在美人士创造不少于10个的全职就业机会。移民法中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周至少工作35个小时以上。
  
如果是投资一个在过去1-2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就要在随后的至少2年内保留所有现有雇员的职位。如果投资是在美移民局指定地区的时候,间接雇佣的员工也可以计算在内。
  
另外,投资者本人和配偶、子女以及持非移民工作签证(H-1)的人士不应该被计算在所说的10个工作岗位之中。 
  
移民权益
  
外国人申请投资移民的程序是:先递交移民申请,申请被批后,如果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子女在美国,就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人美国境外,则可向美国驻当地使馆申请移民签证。申请人将会得到临时绿卡。之后,当快到2年时,可以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当然,可否拿到永久绿卡主要是看资金到位的情况,以及创造就业机会等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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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奥达世(William H.Oltarsh)律师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在40多年的法律界生涯中,他分别供职于美国最高法庭、美国上诉法庭、第二巡回法庭。他是纽约市律师协会成员,并曾任移民委员会秘书和国际人权委员会委员。现在曼哈顿第八大道494号开设律师事务所(Oltarsh & Associate PC),主要处理有关移民及国际商业法事务。联系电话:646-464-5996(中文)、 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网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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