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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未许可 北市首例开罚

【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4日电)大学院校博览会昨天在台大综合体育馆举行,由于学生使用仙女棒明火表演事前未申请,台北市消防局今天表示,将依法开罚新台币3万元罚锾。这也是消防法修正后北市开罚首例。

2011年大学院校博览会在台湾大学综合体育馆举行,走秀的学生在舞台上引燃仙女棒,导致道具起火燃烧,所幸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扑灭火势,才避免酿灾。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灾预防科表示,事前并未收到活动主办单位申请使用明火表演,因此将依消防法处以3万元罚锾。

火灾预防科科长莫怀祖指出,今年3月台中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导致9死、12伤火警不幸。消防法因而在5月修正公布,依消防法第14条之1规定,供公众使用建筑物,非经申请许可,不得使用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活动,违者依消防法第41之1条,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消防局表示,主办单位应对维护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机意识与警觉性,事前应审核节目内容并约束表演者。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应于活动5天前向消防局申请许可,消防局将依“公共场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导纲领”要求业者提具书面计划,于活动前、中、后加强防火管理措施,在严格的把关下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范围,避免不慎造成火灾。

消防局强调,表演者切勿抱存侥幸的态度,临时决定使用明火来发挥创意,以免“惊喜”不成却导致“惊吓”,甚至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