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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防制条例 台民团吁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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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李明宗台北19日电)为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商业性剥削,台湾展翅协会等民间团体今天到立法院递交陈情书,希望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改为“儿童及少年商业性剥削防制条例”。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规定,与未满16岁之人性交易,依中华民国刑法规定处罚;刑法规定,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女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台湾展翅协会统计,民国97到99年,共12件与未满14岁儿童或少年性交易案件,只1件被判刑3年以上,2件判刑2到3年,其余9件都在2年以下;14到16岁部分共42件,只4件判刑1年以上,其余38件都判刑1年以下。

展翅协会秘书长李丽芬表示,性交易一词无法反映儿童及少年遭商业性剥削的事实,她呼吁将“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改为“儿童及少年商业性剥削防制条例”,显示出与儿童及少年性交易,其实是一种基于不对等关系的剥削行为。

她说,许多遭性剥削的少女,后遗症都非常严重,她呼吁法官为少女伸张正义,从重判刑。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表示,修法版本已出炉并完成连署,希望下会期可完成修法。修正内容包括加重与16到18岁少年性交易刑责;增订强制亲职教育和家庭处遇计划;必要时,政府机关可介入儿童及少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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