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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雏妓 3人罚上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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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9日电)在台东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的应召站林姓负责人和陈姓车夫,被台东地方法院分别判处3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郭姓等3名嫖客被罚新台币2万至4万元,并接受“心理辅导”2年。

台东警方去年破获“鸭母”未成年应召站,这个应召站吸收高中职学生从事性交易,旗下有5名学生,年纪最轻的未满16岁,由绰号“鸭母”的林姓负责人媒介嫖客,陈姓男子担任车夫,每次交易2000至2500元,少女分得1000元。

根据警方调查,林姓负责人透过未成年女友牵线,寻找缺钱同学下海,将女学生载往不起眼的旅社性交易,甚至“宅配”到嫖客家。陈姓车夫会要求第1次接客的少女先“试车”,教导少女技巧,偶而也会充当嫖客,但只给少女500元。

台东地检署将林姓、陈姓以及旅馆黄姓负责人和郭姓、陈姓、林姓等3名嫖客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和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性交者”提起公诉。

台东地方法院依1罪1罚将林姓负责人判处9年6个月,应执行3年6个月;陈姓车夫判处10年3个月,应执行4年4个月;旅馆黄姓负责人判处2年,缓刑5年,且接受180小时义务劳务。

郭姓、陈姓、林姓嫖客,分别判处2至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罚款2至4万元;由于3人观念偏差,缓刑期间保护管束,必须定期到台东地检署接受“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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