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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法初审 设定质权设限

【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8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等人所提公司法修正草案,未来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以股份设定质权将设限,超过的股份将不得行使表决权。

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公司法第197条之1修正草案,于条文中增列第2项,提案人为国民党立委丁守中、徐耀昌及民进党立委潘孟安。

增订的第2项规范“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设定质权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其超过之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不算入已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数。”

丁守中说,此增订内容明确订定设定质权的设限内容,未来只要修法完成,可强化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