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法 超过保修期的残次品仍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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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魏新笛悉尼编译报导)根据新法律,消费者可能仍然有权利退回已经超过制造商的保修期的残次品。

据澳洲广播电台消息,新澳洲消费者法(ACL)今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律大部分按照旧的贸易惯例法,但其首次统一了各省和领地的大多数消费者法律,并取代了许多旧条款。

关键条款之一是s54,对货物供应商(即零售商,经销商等)、还有制造商强制实行对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保证。这条法例规定,货物必须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外观合格、无缺陷、安全、耐用,所有必须符合任何“有理性的”消费者的标准。

澳洲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主席塞缪尔(Graeme Samuel)说,这意味着许多商品于供应商来说有超过制造商的保修期的法定保证。他对澳洲广播电台说,有时制造商的保证期,可能只有3、6或12个月,而根据对 消费者的保障,零售商考虑到产品的性质和用途,给予的保障可能超过这个期限。

该法律给予法庭权力,根据货物的性质、商品的价格,或关于货物的包装或由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声明,决定着适当的保证期限。

一般而言,这意味着消费者对相对昂贵商品,或供应商或制造商对产品质量或产品的耐用性提出保证的商品,可以预期更长的法律保障期限。

例如,如果消费者购买一台电视,而他们对这台电视的合理的预期是5年不会坏,那么纵使制造商的保修期是一年,对供应商来说,消费者可能可以有超过一年的法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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