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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金融消费争议有保障

【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 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设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保险、连动债等金融消费争议,评议结果效力等同民事确定判决,消费者将更有保障。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未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设立财团法人性质的争议处理机构,金融消费者若遇争议事件,向金融服务业申诉不成后,可于60天内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评议,金融服务业应协助或提供相关资料。

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的金融服务业;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评议结果效力等同民事确定判决,若金融消费者不满,可再循法律途径诉讼;不过,金融服务业若事前签订同意书,愿接受争议处理程序,就须接受一定额度以下的金额赔偿,不得拒绝。

争议处理机构财源将由政府分5 年编列新台币10亿元预算捐助成立;为处理评议事件,设评议委员会,由具相关专业学养或实务经验学者、专家、公正人士担任评议委员。

为保护消费者,金融服务业刊登、播放广告、招揽业务或促销时,不得有虚伪、诈欺、隐匿或其他足致人误信情况;也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导,引荐个别金融产品或服务。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金融服务业与消费者订定契约前,应充分了解消费者相关资料,确保商品或服务适合消费者,也须对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服务重要内容,揭露风险;若金融服务业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消费者受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