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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心灵课程适用7天鉴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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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8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调查开设心灵成长课程的机构发现,业者以学员自行携伴报名上课、非员工招募上课为由,规避7天鉴赏期退费规定;消基会提醒消费者勿信,7天内仍可要求退费。

消基会今天召开“心灵成长代价高?高额学费退款难!”记者会。

消基会秘书长陈智义指出,消基会调查8家开设心灵成长课程的业者发现,业者仅向经济部商业司登记为管理顾问公司,所开设课程都不需要向教育局登记立案,也不受补习及进修教育法规范。

他并说,有3家业者不仅对课程内容保密到家,事前要求签订保密协定,课程进行中也严禁学员记录、录影、录音或与外界联系;但是学员因气氛或人情压力,一时冲动报名上课后,若要退费,却可能没法退。

他说,有的业者以招募方式是由学员呼朋引伴参加,并不是员工推销才参加为由,想要规避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7天鉴赏期间可退费的规定。

经查消保法第19条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他强调,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民国96年11月曾做出新的函释,业者利用第3人诱使消费者前往营业处所,并趁机推销商品(服务),如果契约成立时,没有同类商品或服务可供比较,消费者在没有心理准备下所产生的交易行为,可认为属于访问买卖类型。

他进一步说明,所以“心灵成长课程”属于访问买卖类型,消费者要把握消保法赋予的7天“犹豫期间”,行使法定解约退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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