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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跳水致瘫 国赔4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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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1日电)1名国中游泳队员在校内参加跳水训练,趁老师不在以危险姿势跳水,导致全身瘫痪,家属提起国赔诉讼求偿。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教师有过失,判决校方应赔新台币469万元定谳。

根据法院判决指出,原在台北市某国中担任游泳队员的林姓学生,民国96年8月参加全国游泳分龄赛前,在校内接受赛前训练。但林姓学生趁指导老师回办公室拿计时器时,以双手扣背、向后高举的危险姿势跳水,还向同学高喊“你看我跳”。

判决指出,正确跳水姿势应是双手夹紧头部跳水,林姓学生以错误姿势落水后,迟未游出跳水范围,头部还不断小幅度左右转动,同学惊觉有异,赶紧通知老师将林送医急救,但林因颈椎骨折,急救后四肢瘫痪,大小便无法控制。家属认为,老师在事故发生时不在场有责任,愤而提起国赔诉讼,向校方求偿。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时,合议庭认为,若指导老师当时未离开泳池,在现场全程监督,学生应不敢以错误的危险方式跳水,认定老师不在场有过失,与学生受伤有因果关系。

高院合议庭另审酌学生以危险姿势跳水导致瘫痪,也有70%过失,判决校方应赔偿林姓学生医疗费、看护费、劳动力减损及未来10年复健费共469万余元。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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