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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财报列帐 可能设限

【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2日电)采行国际会计准则(IFRS)后,企业对投资型不动产究竟要依成本或市价入账?金管会副主委吴当杰今天说,无论是否透过行政命令规范,企业明年1月1日开账都要自行选定方式。

针对投资型不动产,国际会计准则同意企业可自行选择“成本法”或“市价法”入账,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正在研议设限,让企业直接采“成本法”入账,或是有条件选择“市价法”入账,或是完全不限制,今天举行公听会广纳各界意见。

不过,不论是否限制,民国 102年企业正式采行国际会计准则,财报须有前 1年的比较数据,所以采用新准则的“开账日”落在明年 1月 1日,而非102年 1月1日。吴当杰强调,明年 1月 1日企业就要自行决定采“成本法”或“市价法”入账。

配合企业未来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证期局将在近日预告“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修正内容,届时便可知政策是否针对不动产限制企业入账方式;如预告公布后10日内外界无意见,即依公布内容实施。

吴当杰指出,针对投资型不动产,欧洲企业有96%采“成本法”入账,仅有4%采“市价法”入账。因企业对于到底该采“成本法”或“市价法”有不同看法,公听会今天并未做成任何决议。

证期局指出,依现行规定,企业投资型不动产一律采“成本法”入账,但国际会计准则同意企业自由选择“成本法”或“市价法”入账,所以部分投资型不动产大幅增值的企业,可望因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改采“市价法”,让财报很亮丽。

如果企业在明年1月1日开账日决定采用“成本法”入账,证期局表示,依国际会计准则精神,未来仍可改采“市价法”入账,但一旦采“市价法”入账,往后年度皆不得改回“成本法”。

证期局解释,依国际会计准则规范,企业针对自家的投资型不动产,须衡量有无能力取得公平市价,如果没有能力取得,自然应采“成本法”入账;如果采“市价法”入账,即代表有能力取得公平市价,不该走回头路再采“成本法”。

部分与会的会计师及企业认为,采“市价法”入账较易与国际接轨,但也有企业表示,未来仍会继续依现行制度,采“成本法”入账。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董事长邱钦庭站在投资人角度指出,企业如果采“市价法”入账,可能因投资型不动产大幅增值或贬值,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经常有剧烈波动,不利股市投资人判断。

除台湾证券交易所、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等证券周边单位,今天参加证期局公听会的还包括台积电、台达电、友达光电、中钢等上市柜公司,勤业众信、安侯建业、资诚、安永4大会计师事务所也派会计师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