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 警方必要时可搜索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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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王明编译报导)日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8票赞同,1票反对的裁定,判定警方听见民宅内疑有销毁证据的声音,无需搜索令,可径入民宅搜索。

据《洛杉矶时报》日前报导,在肯塔基州列克星敦市,警方接获通知,试图逮捕一名男子出售快克古柯碱(Crack Cocaine)给举报人。他们追捕嫌犯至一栋公寓,但失去了行踪。这时他们闻到公寓内有吸食大麻的味道,迅速大力敲门,并大声报出“警察!”,随后就听见公寓内有人快速移动的声响。

值此关键时刻,警方立即破门而入,发觉金恩(Hollis King)正在吸食大麻,便拘捕了他,也发现并不是原本的嫌犯。同一地点,警方还找到了古柯碱。他后来被裁定贩毒,判处11年监禁徒刑。即使后来查出真相,该公寓并非原先卖古柯碱那人的公寓。

美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肯塔基州案例中进入金恩公寓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认为他们破门而入是有正当性,是为防止嫌犯破坏证据。

投赞同票的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认为,那些“当警察冲进民宅进行搜索的行动,企图毁灭证据的居民,只能先怪自己”。

阿利托在书面声明中说:“执法人员没有搜索令敲门,这和一般民众敲门的行为并无不同。”他补充说,被敲门的居民可以不用回应。但如果警方听到房内突然有人快速移动的声音,抑或是听见厕所有冲马桶的音响,他们即使没有搜索令,进入民宅仍具正当性。

在此之前,法院坚定认为民宅是专属的权利。正如阿利托大法官所说:“第四修正案已界定进入民宅的明确底线。”警方必须有搜索令,但在没有搜索令的紧急情况,如听到民宅内的惊叫声,也可以进入民宅进行搜索。当潜逃的嫌犯进入民宅时,警方也可以进入民宅追捕。

唯一持异议的大法官金斯伯格则担心说,此项裁决赋予警察轻率的裁量权,不顾《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保护人民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精神。她提到第四修正案的“核心需要”(core requirement),是指具备很可能会发生的原因和具有人员搜索令,方能闯入民宅进行搜索。她更反问说,如果警察没有搜索令,可以自由心证敲民宅大门,强行进入民宅,要如何保持民宅的“安全”性?

一位犯罪学研究专家说,这项裁决可能会鼓励警方采用“敲门谈话式搜查”(knock and talk)的袭击办案模式。

阿肯色州小石城刑事辩护律师霍尔(John Wesley Hall)说:“我很惊讶最高法院会容忍这一点,警方听到屋内可疑的声音,就可以进入民宅;更令我吃惊的是,几乎所有的大法官都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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