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因劳动纠纷致两会代表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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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07日讯】尊敬的联会代表:

我叫曲世涛,系山东省烟台市(军转干)人,家庭地址 :桃花街29—8号,联系电话:13184011976

现将我儿曲磊在山东威海因劳动纠纷遭受的不公待遇简单整理,提供给领导及媒体,希望能得到帮助,还我儿一个公道,换法律一个尊严,还威海市一个希望。

我儿曲磊于2003年5月14日应聘到威海市长城泉贸易有限公司,任烟台地区市场销售经理,负责该地区的市场开发销售工作。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于2003年6月19日正式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200元。在我儿的努力下,该公司在烟台地区的销售网络和经营规模在短短的时间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达到相当规模,前景十分看好。公司经理李玉芹为了自己的利益(个体),单方面毁约,于2003年8月29日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远在烟台龙口出差的我儿被解聘,并拒绝支付7月25日至8月29 日的工资和差旅费。

不得已,我儿求助于威海市劳动稽查部门帮助解决。劳动稽查的领导表示:这是典型的恶意拖欠事件,我们一定认真调查,秉公办案。并做了笔录,让我儿回家等待消息。但过了一个月后他们却通知我儿,因调解不成,让我儿去劳动仲裁申请裁决。并收取50元的查询费。

不得已我儿只好又去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领导当时也表示一定依法办事,并收取320元仲裁费,由一名叫亓伯勇的人用半张信纸写了一张收条。当时,我已下岗,没有经济收入,妻子重病缠身,我儿又被恶意拖欠,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我们衷心希望劳动仲裁能秉公执法,还我儿一个公道,帮我们讨回经济损失,以解焰眉之急。但劳动仲裁在事实已经很清楚的情况下,一拖再拖一审再审,并以提供证据为名,逼我儿奔波于烟威之间,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我们实在负担不起沉重的旅差费,为了活命我们必须去找工作,就在我儿找到新工作面试的当天,劳动仲裁通知我儿前去威海二次庭审。不得已我儿向劳动仲裁请示能否延期开庭或以别的方式解决,当时劳动仲裁一位领导答复:只要把有关证据在开庭前寄来就行了。我立即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把有关材料寄出,经核实所有材料于开庭前一天全部寄到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却发来撤诉通知书(2003)威高劳仲定字第(510) 号并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只能向环翠区人民法院上诉。(320元申诉费也不退)

为了讨回公道,不得已我们拿着劳动仲裁决定书于2004年1月8日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 10号前交齐案件受理费280元申请费100元共计380元。为了官司我们还以较低的费用聘请了律师,(法律援助)。第一次开庭后,律师对我说:主管我们案子的法官,头脑清醒,条理清楚,我们胜诉不存任何悬念。但对方活动很厉害,不排除法院再次把这个案子推给劳动仲裁。就现在看,法官的态度是好的,他也表示法院判决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以后怎样我无法预知。如果真出现相互推委的现象,要想通过法律公平解决难度很大。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媒体效果可能更好些。事情的发展正如律师所说,2004年3月14日我们的律师与法官讨论案情后回烟台还信心百倍,连夜准备材料,追加诉讼标的。2004年3月15日第二次开庭前半小时又补交追加标的受理费180元。但开庭后法院却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收取案件费用50元。支出费100元。(前期共交诉讼费560元即便扣除150元法院不受理的受理费也还应退回410元且不说法院不受理的受理费该不该收)我们几次去退都被种种理由当回,至今不退还原告。

不得已,我们只能又拿着法院作出的(2004)威环民–初字第34号裁定书于2004年4月27日再次去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被再次受理。并告知于2004年5月12日前交清仲裁受理费220元(因第一次劳动仲裁已以白条的形式收取320元一直不予退还,故二次索要的220元仲裁费没交。)2004年5月25日第二次受理首次开庭;2004 年6月16日再次开庭并作出了[2004]威高劳裁字第(052)号裁定书,面对显失公平的裁决书,我们满怀委屈深感不平,但又无能为力。因为这场官司各种费用已花费5千多元,而且全靠借债而来。官司不完我和我儿无法找工作,家中生活更加雪上加霜。仲裁决定书虽然对我们有失公平。但总算裁定公司应支付基本工资和出差的车票旅馆费。也算得到一点安慰了吧。但长城泉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李玉芹拒不执行裁定书,我们没得到一分钱,就连我们先前交的申诉费受理费都没退给一分钱。

不得已,我儿曲磊于2004年7月12日再次去威海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提出了强行执行的申请,并进行登记,请求财产保全。此后我们多次催问,均被告知还没好等着吧。直到2005年12月2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邹姓法官才给我们来电话,询问这个案子为什么事隔一年零五个月后(即2005年12月1日)才转给我,连个联系电话都没有,叫我怎么执行?你们提供的公司早就不存在了,公司账号也没有了,只有一两出租车在李玉芹丈夫名下,他不是法人代表,不能执行。当时我儿说,他们的公司是夫妻店,丈夫的财产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邹姓法官再没说什么,于2006年4月24日通知我们此案中止执行。

我的几点质疑:

1. 在威海,我们的执法部门只会收钱不会退钱吗?从劳动稽查,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不雁过拔毛,多收不退,合法吗?劳动仲裁同一个案子,前面收320元后面收220元,有依据吗?在威海政府部门用白条收款合法吗?

2. 在劳动仲裁,经过一审,大部事实都很清楚的情况下,二审申诉人即使因故没能到庭,劳动仲裁机关是否也应依据第一次庭审时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客观公正的给与裁决?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 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精神和劳动争议案件先裁后决的原则精神,劳动仲裁是应该清楚的,为什么劳动仲裁在裁决书中把不服裁决再次申诉硬推到环翠区人民法院?由此给申诉人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谁来承担?劳动仲裁是否涉嫌知法犯法?

4. 环翠区人民法院,从2004年1月8日登记到2004年4月8日历时三个月,登记、受理,一审、二审经过多层手续,才发现此案不在受理范围,这正常吗?驳回起诉是否还有隐情?既然不在受理范围内,法院还有理由收取受理费和支出费用吗?多收部分为什么至今不退还?

5. 劳动仲裁在【2004】威高劳裁字第(052)号中肯定的指出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费用单据只有N0.0258230 和烟(2003)A1030080两张能确认是在2003年8月14日到2003年8月29日期间发生的,本委只支持上述两张单据的费用支出。请问,2003年7月25日到8月29日是多少天?你们只裁给一个月的工资对吗?员工因公出差,去的车票给与报销,回来的就不报这是威海的规矩吗?员工报销费用不到公司所在地你让他到哪里报销?这块费用也要员工自己负担吗?

6. 向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登记,从2004年7月12日到2006年4月24日执行庭法官接到执行命令共计一年零五个月,这样的办案效率恐怕只有威海才能找到。执行庭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能说得清吗?到底是执行难还是根本就不想执行。执行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7. 终上所述,验证了中国一句老话: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在威海市,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什么时候才能有所保障?以公正公平合理为标志的和谐社会在威海还要等待多少年?

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 曲世涛
家庭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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