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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执刀医师术前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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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6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医院执行手术前,应由负责或执行手术的医师,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手术原因和可能危险。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郭素春在提案说明中表示,现行医疗法虽规定医院实施手术前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但手术医疗纠纷仍时有所闻,可能医师和病人及家属在手术前没有时间充分沟通,病人及家属不了解手术状况及风险,一旦有意外,就会质疑是否医疗疏失。

她表示,目前官方核定手术同意书没有写明病因、手术内容、医病双方注意事项等细节,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同意书无法提供保障,可能造成更多纠纷。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医院执行手术前,应由负责或执刀医师亲自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手术状况和危险性,并签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增加医师和病患沟通机会,减少资讯不对等所造成误解及质疑;且手术及麻醉同意书应考量不同医院、科别需求,而进行调整。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医院收取医疗费用开立的收据,应载明收费项目及金额,且应详列全民健康保险及自费项目明细,不属于医疗费用的收费也要一并载明。

中央主管机关所做医疗机构评鉴应定期刊登政府公报并上网公告,项目包含评鉴合格及不合格名单、各医疗机构各项评鉴基准的结果、不定期访查结果等修正条文,也获委员会初审通过。

不过,医疗法修法有关设立国际医疗专区、接触体液及血液的医护人员全面使用安全针头、减免医事人员因医疗纠纷所致刑事处罚等修正条文,因朝野立委未达共识,决议保留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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