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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管制明火表演 未申请最高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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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4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综合报导)立法院19日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室内要以火焰、火花或是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活动,必须经主管机关许可,违者将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锾。

新法同时指出,传统民俗活动天灯的施放方式也采申请许可制,纳入管制。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处管理权人或行为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强制检查或令其提供相关资料。

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引起各界关注夜店公共安全,立法院在一个月内迅速完成初审及三读,各地方政府也分别制定相关的法案。

地方政府 另定管理条例  

同时属传统民俗庆典的“盐水蜂炮”,如何因应新法规范,台南市消防局长李明峰表示,会先了解消防法修正的完整内容后,定出执行计划、加强宣导,并开始稽查行动。此外,台南市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另制订自治管理条例,目前正在议会审议中。

而台北市在4月11日开议后,虽然顺利通过“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第4条,“禁止室内使用明火表演,而依建筑法规规定设有舞台设施,并符合防火管理措施者,不在此限”的二读,但对于“禁止施放天灯”,两党议员看法分歧,因而全案搁置暂未处理。

高雄市则自定“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禁止明火演出,违者罚锾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而在石化厂、港口、机场等重要设施,全面禁止施放天灯。

消防署表示,“明火管理条例”目前正在研议阶段,内容包括表演场地的建筑法规、表演的场地与人员的防护措施等,最快半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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