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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前有轻生念头 保险仍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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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3日电)杨姓男子遭人发现溺毙河中,保险公司却以杨生前有轻生念头,拒绝理赔意外险。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死者自杀,判赔新台币250万元保险金。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杨姓男子去年1月14日遭人发现陈尸在新北市新店区中安大桥下河中。经检警相验尸体,研判死因为高处落水导致溺水窒息、脊椎损伤而死。杨的未婚妻向投保的2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外险,遭保险公司拒绝,提民事诉讼索赔。

保险公司主张,死者曾在生前最后一次通话中,向友人表示工作力不从心,生活没有目标,想死却没有勇气;且死者在死前2天曾无故旷职;再加上死者落水时,与一般人从高处落下会本能以手支撑情形不同,认为死者有明显自杀意图,拒绝理赔。

承审法官审酌检警相验死者死因为高处落水溺水而死,属意外事故,且死者父亲、未婚妻与其他同事,均指称死者生前个性乐观随和,没有遭遇工作、经济、感情困境。

法官认为,死者纵然曾有轻生念头,但现代人工作压力大,心情难免低落,再加上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死者确为自杀,因而研判死者可能在溪畔踩空撞到岩石溺水而死,判决2家保险公司共须理赔死者保险金25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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