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辉:“你有权保持沉默”背后的故事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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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10日讯】当我们观看美国好莱坞拍摄的警匪片、刑侦片以及破案美剧中,时常会在美国警察或者FBI逮捕嫌疑犯时,听到这样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承堂证供。你有权请一个律师。在律师赶到之前,你可以什么都不说。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免费指派一名律师给你。清楚了吗?”显而易见,这是在向嫌犯们告知其权利。

当然,在电影或者美剧中听到的这个版本是个缩略版,还有一个内容与其相近但比较冗长的版本。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雷耶大法官在一次辩论时提到,通过电视节目,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段话,他认为这段话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业已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那么,这段被称之为“米兰达原则” (Miranda Warning)的宣告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这不能不追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那起引人关注的“米兰达案”。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一名18岁的女孩。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然而,判决下来后,米兰达却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了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其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根据上诉理由,以及米兰达在接受审讯过程中遭受威胁恫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推翻了原有判决,发回重审。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承堂证供”这句著名的“米兰达宣告”的诞生标志,其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而米兰达后来因为有新的人证与物证的出现,而重新受审,最后入狱7年。

自此之后,美国警察(或FBI)在执行任务之时,都必须首先宣讲这段话,否则就是对嫌犯人权的侵害。根据西方法学家们对沉默权的诠释,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人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

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正是因为沉默权的确立,才使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必须搜集有力证据,以证明犯罪行为的真实存在。

不过,对于中国人来说,拥有这样的权利似乎还遥不可及。而且,中共警察刑讯逼供乃是家常便饭,在这样的高压下屈打成招的不在少数。像前几年轰动大陆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中的佘祥林就被残酷毒打十天十一夜;去年爆出的“赵作海杀人案”也因为“被害人”的出现而证实案件乃是屈打成招。而今年1月刊登在网上的“孙彦辉等三民工杀人案”也是如此,迄今仍未昭雪。

也是,中共一向宣传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即便没什么可坦白的,也要“坦白”,否则就是抗拒,抗拒就可以“从严”,从严就是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比如酷刑,比如扔进狼狗窝中……

虽说中国的宪法中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并出台了限制警察权利的条文,可是在这个一党专政的国家里有谁来实行监督权利呢?对公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后果就是公权力的无限泛滥。要想让每一个中国人、包括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还得从制度的根子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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