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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内投票?台内政部报政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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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7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赋予实施不在籍投票法源。由于中选会对矫正机关收容人的不在籍投票有不同意见,内政部最后以两案并陈方式报请行政院决定。

根据内政部草拟的不在籍投票制度规划,选民如果在投票日当天无法回户籍地投票,只要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检附申请书和国民身份证影本,以邮寄方式或亲自将申请文件送达户籍地的户政机关,就可以申请将选票就近移转到跨县市的工作地或求学地投票。

内政部表示,不在籍投票规划有5大方向,包括仅限于国内选举人,不含海外华侨及台商;选民“本人”、“亲自”、“在投票日当天”、“前往投票所”投票;选民可以申请跨县市投票,节省返乡投票所花费的时间与金钱;为确保投票安全,不采通讯投票;军人离开军营投票,军营内不设投开票所等。

内政部指出,军人可以一般国内选举人身份,依个人意愿自行申请“移转投票”,户政机关查核时,只就有无选举人资格、是否为跨县市申请、于期限内申请、有无检附申请书及国民身份证影本进行审核。

有关矫正机关收容人的不在籍投票,在跨部会研商过程中,中选会曾就矫正机关内设置投票所,表达选务执行疑虑;部分学者专家对于矫正机关收容人选举资讯是否充分、能否自由意志投票等也有不同看法。

因此,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内政部并无特定立场,基于保障矫正机关收容人投票权益以及尊重选务主管机关意见,两案并陈报院,由行政院作政策定夺。

两项方案分别为:一、矫正机关内设投票所,让收容人投票,但投票完毕后,在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开票,不在矫正机关内开票;二、矫正机关收容人不实施不在籍投票。

不在籍投票分为通讯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转投票等方式。内政部目前规划的是移转投票,并以2012年总统大选为实施目标,未来将依实施经验,循序渐进推广至其他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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