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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警示标志放置距离 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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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锦义/新竹报导〕当开车发生故障时,在后方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足不足够非常重要,甚至影响法官判决有罪、无罪的心证!

39岁季姓男子97年11月在国道1号92公里处,因车辆故障暂停在内侧车道上,并找来彭姓拖吊业者协助拖吊,虽然两人有放置三角锥警示,但仍被后方酒驾的萧姓货车司机追撞,萧某伤重不治,一审法官认为2人放置警示距离不足法律规定,依过失致死罪判处2人4个月徒刑,但可缓刑。

不过另一件发生在97年2月2日晚上,李姓拖吊司机在竹东员山路进行车祸事故车辆拖吊作业时,同样有一名喝醉酒的徐姓男子骑机车自后方撞上,送医不治,李姓司机被地检署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但一审法官认为李某已开设警示灯,并放置距离足够的三角锥,认为李某没有过失判处无罪。

新竹市警局交通队指出,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定”,车辆故障标志为可反光的红色中空正等边三角形,三角形是警告标志,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的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其他的警示装置如灯光、车辆闪黄灯等只能作为辅助警示。

警方说,速限40公里以下路段,应竖立在车身后方5到30公尺路面上;在行车时速逾40公里路段,应竖立在车身后方30到100公尺,夜间在高速公路可放置到200公尺,交通拥挤路段,应悬挂于车身后部。而道路施工时应在50公尺外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灯号,并且派人管制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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