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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人命法条 台法务部拟“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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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台湾法务部昨天召开记者会,宣布拟将现行法律中,未剥夺生命法益、但仍保有死刑罪名的法条,统统废除最重可处死刑的规定,换句话说,内乱、外患、贩毒、劫机、海盗、掳人勒赎、伪造货币而扰乱金融等相关台湾的法律条文中,仍存有最重可处死刑的规定,台湾法务部考虑全部删除。

例如台湾刑法第101条第1项的“暴动内乱罪”,规定首谋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未来修法,将拿掉最重可处“死刑”规定,重新调整刑度。

至于犯有上述罪行但因而致人于死的法条,例如掳人勒赎致死、劫机致死、海盗致死、持械拒捕致死、毁损水利设施致死等法条,被告虽未故意杀人,却造成死亡的“加重结果犯”案件,现行最重可处死刑法条,因各界有不同意见,法务部将“暂时维持死刑”的法条规定。

另外,故意杀人犯罪,例如杀人、杀害直系血亲、强盗杀人、掳人勒赎杀人、妨害性自主杀人等罪,目前最重可处死刑的法条,法务部将不予变动。

台湾法务部“逐步废除死刑推动小组”昨天开会时,参考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须最严重犯罪才能判死刑”后,达成上述三项结论,法务部将由检察司就现行仍存有死刑法条,逐一检视是否符合上述结论,再一一检讨修正,并呈请部长曾勇夫批示。

不过相关法律修正,不包括陆海空军刑法及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也就是与军方有关的法律,不在法务部检讨修正范围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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