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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吁订柠檬车法 保障购车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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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湾台北报导)消费者曾发生过购买新车,却要忍受新车屡修不复的状况以及产品有瑕疵却无法退换货的不合理情况吗?消基会于27日表示,自2009年至今共接获44件汽车“新车屡修不复;保固期内瑕疵不断”的申诉案件,平均一个月就有将近3件的申诉案发生。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呼吁相关单位,应参考美国“柠檬车法”修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力。

消基会检视10家汽车业者的订购契约书,发现现代汽车、马自达 (Mazda)、福特、丰田 (Toyota)、裕隆(Nissan)、中华汽车 (Mitsubishi Motors)、本田(Honda)、富豪(Volvo)等8家业者规定,30天内发生重大瑕疵,且经检修2到3次而未修复才可解约退款或更换新车,质疑条件太严苛,是要求消费者几乎每天都要重复处理维修相关事情,才有权利要求退款。

其次,所调查的业者均未针对非前述所列之重大瑕疵,设定解约退款的条件,谢天仁表示,这实在太不合理了,假设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发现有“新车异音”的问题,屡次维修却修不好,虽然这并非是有可能危害到生命安全的“重大瑕疵”,但是在消费者花费了无数的金钱及时间维修,却得到了一个“瑕疵品”,仍旧只能摸摸鼻子算自己倒楣?

谢天仁建议相关单位应参考美国现行的柠檬车法,做出相关的保障购车权益,以加州为例,交车后180日或18,000英里(视何者先到期)期间,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的瑕庛,至少2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非严重影响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及在期间内因回厂维修致使无法使用的天数累积达30天以上,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

他呼吁,经济部等主管机关应立即研议类似法规,在完成修法前,应修订“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涵盖解约条款,并且也建议消费者,订购汽车前应详细阅读过契约书之后再行签署,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谢天仁强调,消费者拥有3天的审阅期,若是担心新车发生瑕疵屡修不复的状况,可就此情形要求增订相关条款于订购契约之中,徜若业者有口头约定事项亦应要求白纸黑字写明于契约中,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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