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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绩法修法 丙等改1%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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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日审查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针对考绩丙等比例,委员会协商达成共识,通过将考试院原本主张的“丙等3%”,改采浮动机制为“丙等比率1%至3%”。新修正条文预计将配合政府组织再造,从民国101年元旦起实施。

考绩法修正在公务体系争议不断,考试院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中的“丙等3%”、“10年累积3次丙等淘汰”等原则,遭到全国公务人员协会反弹,希望将考绩丙等“比例制”改为“条件制”。

司委会20日再度审查考绩法修正草案,经协商后达成共识,通过各机关受考人考列优等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65%;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至3%。计算结果人数尾数未达1人者,不予进位为整数。

包括法官及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部分,委员会协商达成共识,司法官考列优等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考列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85%;考列丙等人数比率,不得低于1%至3%。

初审通过条文也有功过相抵的规定,考列丙等人员只要10年内拿过1次优等或连续3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销1次丙等。

司委会召委吕学樟表示,委员会希望保留各机关评打考绩丙等的弹性,明订考绩丙等比率的上限及底限,有助落实各机关主管依法评打考绩。

修法条文通过后将从民国101年元旦起实施。不过全案在二读前,须先送交朝野协商。

关中:尊重立院并研拟配套措施

对于立法院委员会初审通过考绩法修正草案,考试院长关中表示,尊重立法院审议,并感谢立委支持。

他表示,考绩法修正之目的,在于健全公务体系,鼓励公务人员认真工作,热心服务;合理公平的考绩制度,才能推动绩效文化,才能落实管理,才能提高政府的效率,才能提升政府的竞争力。
他表示,考试院将全力规划相关子法和配套措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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