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毛小说《大劫奇缘》或遭抄袭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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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据可靠消息,自2008年12月份以来,在湖北省咸宁市广为传扬一件事。那就是作家王某出版的一部以反映文化大革命为题材的长篇小说,被湖北省崇阳县文化局所属文联干部程二春(女)渲染为抄袭其父老程广初的作品《大劫奇缘》。为此,程二春四处宣传其父老程广初的《大劫奇缘》,到学校、科局向师生干部职工宣讲,当然还包括向宣传部门及程二春所在的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宣讲,大约向二、三百人宣传了这一强烈反毛反共的作品。其中有县政协副主席程某(中共党员)。后来由县政协副主席程某出面,领着程某某在咸宁市中院起诉,把作家王某告上了法庭。

作者听到这一在当地广为流传的故事,深感疑惑,便间接进行了解,便得知了一些细节,便草就了此文。

为了感谢咸宁市中级法院的办案人员何某法官(现年四十多,据说在职读的兰州大学法学硕士,最近提民庭副庭长),程二春出钱,由崇阳县政协副主席程日新出面,请法官何某及书记员,于2009年4月16日乘飞机往杭州、金华等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一游,据说花了四、五千元。

《大劫奇缘》按中共的传统观念是相当反动的。小说大写特写毛泽东思想是民粹主义与五斗米道、墨家思想的产物,说毛泽东并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第一,在《大劫奇缘》中有淫秽的的性行为、性心理描写。

第二,专门用了二章篇幅来评毛诗,说毛泽东诗词是刻意模仿的产物。

第三,揭露毛泽东对待婚姻的态度不贞,当杨开慧尚在狱中受尽刑罚时而毛却与贺子珍正步入婚姻殿堂,当毛在延安看中江青后又抛弃贺,并与江约法三章。

第四,编对联说毛泽东对不起中国人民;咒骂毛泽东是“恶魔”,“薄情郎”等。

第五,在《大劫奇缘》中揭露了毛泽东抓阶级斗争发动文化大革命,广大人民和干部人性的扭曲,互相揭发,人人自危的恐怖场景。

第六,《大劫奇缘》用自然主义手法,描写文革中的血腥武斗,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而这些破坏者、杀人者、放火者并未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些恐怖场面描有五、六章之多。

第七,在《大劫奇缘》的说明中,说这一小说就是“隐射”毛泽东、“指桑骂槐”,替“高岗饶漱石”翻案,把矛头直指中共,说女主人公是喻“华夏”之意,在于号召起反派起来造“华夏”之反,推翻共产党的统治。

第八,在程广初的“后记”中他表明了《大劫奇缘》的主旨是:在于向全国人民说明“毛泽东是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总祸根。中国人民的灾难都是他一手造成的。”“本小说的全部火力,实全为毛泽东而发。”“21世纪是民主法制的世纪,水晶棺材中的僵尸,终久会被化唾弃!”。照应小说内容,是点晴之笔。

这些说得再明白不过,程二春之父程广初是一位主张推翻毛泽东统治,结束共党一党专制的追求自由民主的先驱。尤其是这么反毛反共的内容,程二春利用主管文联之机,不失时机地在该县的文学期刊《溪流》连载。这个刊物据说每期印一千份。可见程二春推进民主自由的勇气有多大呀!

对于这样一部反毛反共的作品,咸宁中级法院甘愿冒共党天下之大不韪而立案、而审理,这说明了:

一是毛泽东与中共真是不得人心,法院的办案法官本身对中共不满,案子办错了可以推到前来说情的领导身上以及叫办理的法院领导身上。中共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中共国务院制定《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程二春据以起诉的《大劫奇缘》所写的内容占第二十六所规定禁止的十项中的大部分项目。所以说咸宁中院法官何某某是顶风办案,说明何法官对毛与中共不满之深。

二,或者是程二春给法院的主办法官何某除了招待旅游,还送了礼,何法官受之礼重,所谓重偿之下必有勇夫,法院有她的,这是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反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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