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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哺集母乳 公共场所将须设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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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7日电)行政院“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已送立法院审议,条文规定一定面积的公共场所须设哺乳室。卫生署表示,将配套订定哺乳室设置标准,让妈妈们有隐私且专用的哺乳、集乳环境。

卫生署府会联络室指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和全民健康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都是立法院本会期卫生署业务相关的优先法案;其中,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争议较小,可望顺利过关。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指出,草案内容规定,楼板面积大于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机关、公营场所,或服务场所楼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尺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捷运交会转乘站,营业场所楼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等,均应设置哺乳室,并有明显标示。

国健局指出,草案也授权卫生署研订哺集乳室设置标准,国健局除了就基本设备、安全、采光、通风等规范事项外,将明定哺 (集)乳室除专供哺集乳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并强调应订定管理维护办法,友善母乳哺育环境。

依据草案内容,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否则除处罚行为人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锾外,若是行为人是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也会连带处罚场所负责人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锾。

台湾母乳协会秘书长高宜伶指出,如果空间有限,可上锁的会议室只要有电源、有椅子,也可权充哺育室,更重要的是,雇主应遵守“两性工作平等法”或“劳动基准法”规定,提供1天2次、每次半小时的哺集乳时间,对母乳妈妈更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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