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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递解出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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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经济低迷,失业率突破了10%大关。一些人遇到“毕业即失业”的状况;也有人在工作岗位变动以后失去合法身份。与此同时,移民局加强了对于在美签证持有人的审核。比如说,如果只在雇主公司“挂名”,维持身份,而并不实际为该雇主工作;或者只在语言学校挂名,维持全职学生身份,而并不实际去上课,遇到移民局的突袭检查,就可能会有问题。其他的情况包括:在美国“黑”下来以后,卷入家庭暴力或者比较严重的刑事纠纷;非法打工被抓到;申请移民没有被批准,但是原来的身份已经过期。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会收到“Notice to Appear”的通知文件,开始进入“Removal Process”或者叫递解出境程序。

递解出境要经过移民法庭审理。在这里,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是“检方”,送达“Notice to Appear”给“被告”,通知他/她移民局认为他/她在什么地方违反了移民法,应当在哪一天出庭面对法官,如果不去会有什么后果;同时会提醒他/她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移民法庭隶属于司法部,是三权分立中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与通常的联邦法庭和州法庭体系不同,审理程序也不同。但是移民法庭的法官在这里起一个中立的裁决者的作用:主持递解听证(Removal Hearings),听取政府方面(移民局)和移民个人双方的证词,判决是否应当执行递解出境。这个过程分为两部分:第一,移民个人是否像移民局指称的那样违反了法律,移民局的递解出境要求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第二,如果第一条成立,面临递解出境的移民确实违反了移民法,那么有没有可能“法外施恩”(Relief from Remova l),再给他/她一个机会。

关于第一条,大家知道,移民局每天处理很多案件,在日期和手续等等细节上犯错是不稀奇的。收到“Notice to Appear”以后,仔细看一下,和自己的文件对照,有时会发现移民局在论据或者论证上的错误。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或者语言学校注册,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存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笔者几年前在为加州某国际律所工作时专门做过关于以Volunteer(志愿者)身份工作的移民法研究。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不拿报酬的工作就不会违反移民法,这是不正确的,移民局和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也有人和雇主公司约定在身份办好以前(比如在没有OPT,拿到第一个H1B签证以前)先以Volunteer的形式工作,不领取工资,把报酬推迟到以后,用奖金或者其他形式领取;这里更有风险。

关于第二条,移民个人需要向法庭证明他/她 满足Relief from Removal 的条件,由法官作出决定。这位移民可以选择自行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比如选择海归回到故国。他/她 可以有一段时间来处理自己在美国的财产和事务,一般是60天或者120天不等,看递解出境的进程。这样做的好处是,他/她 身上没有一个负面历史,以后还可以申请签证来美国。这一条的另一个好处是:当在移民法庭的其他一切努力都不成功的时候,还可以向BIA上诉(后面还会提到),增加机会(很多时候延长时间本身就带来机会,熟悉这一程序的人都明白);而万一上诉也没有得到批准,还可以回来要求自行离境,不受递解。BIA一般会考虑到上诉过程中的时间消耗,延长自行离境的时间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自行离境但是又到了日期又没有离开,继续“黑”下来,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

自行离境在一般情况下毕竟是最后的选择。移民个人还可以要求法庭考虑其他因素而取消对他/她 执行递解出境。比如说,如果自己已经在美国住了十年(包括读书、工作、“黑”下来打工、生活);在美国有孩子;配偶或者父母拥有绿卡;生活在美国,而如果被迫离开这些家庭成员,天各一方,会给自己或者家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困难,可以提请Cancellation of Removal。申请者需要证明如果执行递解出境会对他/她 或者家人造成“特别的和十分不常有的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这需要比较充分的准备和有说服力的表达。

另一条可能使移民个人达到Relief from Removal 条件的是申请政治庇护。这个因人而异,只适合一部分人。有的人提出政治庇护以后没有被批准,又上诉到BIA,前后拖了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通过其他方法调整了身份(后面还会提到),或者得到了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事务。

另一个办法就是直接调整身份。即使在递解出境程序中,也有可能直接申请调整身份,包括申请绿卡。比如移民本人的恋人是美国公民,到这个时候决定结婚,然后马上为他/她 申请绿卡。如果移民的配偶有绿卡但还没有成为公民,或者子女是公民但还没有达到21岁,或者正在等待其他的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排期,应该怎么办呢? 一个办法是设法争取时间。

举一个例子:A、B、C、D都因为工作变动而失去身份,又都因为其他原因收到了移民局发来的Notice to Appear,面临递解出境程序。他们都没有消极等待着麻烦自己消失,而是在认真准备以后,分别按时出庭,向法庭提出Relief from Removal(但不是一开始就提出自行离境)。A的Relief要求被批准了,他可以继续留在美国。B一开始递交的要求没有被批准,但是在等待期间他与美国公民结婚,然后提出了绿卡申请。C的要求也没有被批准,但是他又上诉到了BIA(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在法律程序期间他通过其他渠道的移民排期排到了(比如说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前为他递交了I-130 表,或者他的配偶刚成为美国公民,因此他可以递交I-485表了),他也可以调整身份。D最“倒霉”,他的申请和上诉都没有得到批准;但是他通过这段争取到的时间处理了事务,然后又通过Voluntary Departure自行离境,一段时间以后又通过亲属移民的Consular Processing,未婚配偶的K签证,或者其他签证形式,重新回到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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