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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法放水版 台考院可望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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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久莹/台北报导〕台湾考试院昨审查考绩法修正条文草案,包括“丙等最低比率三%”、“十年内三次丙走人”、“后功可抵前过”等,会中均达成共识,下周四考试院院会可望通过,送立院审议。

考委批自断手脚

虽然考院守住最低三%丙等的关卡,并确定透过团体绩效调整,但仍有考试委员认为,考院自断手脚,已对考绩法做出让步。

昨天审查会是考院第二次针对考绩法修正案进行审查,副院长伍锦霖指出,外界争议的“丙等最低比率三%”、“十年内三次丙走人”多数委员都无异议,但对包括团体绩效及丙等条件等细节,委员们仍有许多疑问,下周二将针对未审完的条文继续审查,最快周四送院会审议。

与会考委都支持团体绩效的弹性措施,让机关甲等及丙等比率可依团体绩效表现做出浮动比率,甲等可十%上下增减,丙等则视团体表现有○%至六%的浮动调整空间。

至于团体绩效评比的主管机关为何?铨叙部表示,主管机关指的是总统府、五院、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是同一个机关内部单位做评比,不可能要国防部跟外交部比,但细节仍要讨论。

甲等不超过65%

对争议最多的丙等比率,昨仍维持“不得低于三%”,至于人事行政局希望将公务员甲等以上比率由现行七十五%小幅调降到七十%就好了,此经考试委员讨论后,认为甲等比率实在太高,还是决定“甲等以上人数比率,最高不得超过六十五%”。

另就“十年内三次丙走人”,考试委员也有不同看法,有考委无奈的说,虽然外界认为是放水,但受限于大法官五八三号解释,行政惩处追究期限最长为十年,不得不同意将原先公务生涯中出现三次丙等就要办理资遣或依规定退休,修正为“十年内三次丙”应走人,超过十年的丙等将重新计算。

至于“后功可抵前过”,一个优或连续三个甲可抵一丙的规定,有委员私下表示,“后功抵前过,好像鼓励大家可以犯错”,也有委员认为,考院应坚持自己的想法,不应为了外界少数声音就自断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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