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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法条文大翻修/广电释照拟增拍卖、招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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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范正祥/台北报导〕台湾行政院院会昨通过“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广播电视释照除现行评审制,增加拍卖制、公开招标制;执照效期由六年延长为九年,并改为主管机关每三年评鉴一次营运计划。

草案主张,广播、电视的电波频率是有限性公共资源,开放电波频率的规划与分配应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如纯以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发给经营许可执照,恐不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

草案明订主管机关释照时,得基于广电事业设立目的、开放目标、市场情况、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弹性采取评审制、拍卖制、公开招标制或其他适当方式(如抽签方式、评审加抽签方式、拍卖加抽签方式、评审加拍卖加抽签等方式 ),发给经营许可,不受预算法第九十四条限制。

NCC委员翁晓玲表示,广播、电视是文化事业,主管机关不愿看到广播、电视事业以竞价方式释照,未来释照方式,可能会订一个一定上限的标额,事前先经过评审制初步检视、计划书审查之后,进入到拍卖制。

翁晓玲强调,拍卖制会定一个最高上限的标金,若还有很多的竞争者,也许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再来处理。

至于执照效期由六年延长为九年,并改为主管机关每三年评鉴一次营运计划。翁晓玲说,NCC业务单位曾估算,广播、电视设置成本差不多八到十年,或十一、十二年就可回收,且有盈余,修法将执照效期由六年延长到九年,主要考虑投资成本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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